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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位于东莞,我是员工,现在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理想,需要裁员,公司不是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而他们的方案是:赔偿金的平均工资按照实收工资来算,并且没有提到额外补一个月,我们的工资结构是:上班工资+加班工资+津贴-代缴社保(个人)=应税工资,应税工资 — 个人所得税-伙食-扣其他-误工罚款=实收工资,公司这样赔偿合法吗?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上班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的平均数来赔。社保公司为什么还扣呢?解除合同后,对方也不再交公司的那份,应该无权扣我们这部分了吧。rnrn问题2:现在由于我们没有同意这种方案,对方当时说公司可能会采取轮休假,即我们现在合同上是月薪,一周5天正常上班,每天8小时,实际上还在周六加班,所以加班费就是针对周六来算的,这种方案合法吗?如果轮休,我们的薪酬对方应该怎样算呢?

其他 2013-11-13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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