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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1月1日与珠海某外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附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期为劳动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2013年3月31日,我主动辞职并按公司要求办理了所有离职手续。离职时,公司未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终止竞业禁止协议。\r\n 离职三个月左右,我问公司为什么没有支付我履行竞止义务的经济补偿,公司的回答是,4.1中规定“由于聘用方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聘用方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单方面认为我无需履行该义务,因此没支付给我经济补偿。但协议对单方面取消限制协议有明确规定,即在合同期内,由于工作性质或职位变化,导致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我没有上述情况,公司该支付我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3-11-15 2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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