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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02年12月18日,共有人一栏填的是妻子的名字,我们是2002年4月登记结婚的,而购房合同是2001年6月我单独与单位签定的,因是单位开发的,带有福利性质,只针对单位职工,所以只能以我的名字签定合同购买,首付是我父母出的钱,贷款五年,03年1月装修毕我们举办了世俗婚礼,婚后与父母一起生活,父母承担平时的生活开支,我的工资用于还代(妻子没有固定工作)。父母在他们单位住的是公房,一生就与我一起置了这套房产。现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 请问:1、房产如何分割;2、如果法律上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0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以前在房产上的投入可否单独割离来算;3、我们家这种情况,房产可以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吗,法律上支持吗? 谢谢!

离婚 2008-07-14 13: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既然房产证填写的是共同财产,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你登记之前的投入和你父母的投入,以获得你的份额。
  • 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你登记之前的投入和你父母的投入,以获得你的份额。
  • 你好!既然房产证填写的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至于你说的买房子的钱是你父母出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视为是你父母赠与给你们夫妻的,从这个解度讲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你登记之前的投入和你父母的投入,以获得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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