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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2008年11月29日村委换届选举选成了新的村民委员,但是村委公章一直没有到村民委员会,选举成功后不到5天村委公章就到了村支部书记手里.2009年5月份选举村民代表,村委主任提出要选举村民代表就必须先解决公章管理问题.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召集支书,主任政府有关领导等五人协商村委公章由政府保管,村里大小事情由支书主任签字方可盖章,可是不到两月书记单方签字政府就给予盖章.农村危房补助款村委五人均不知此事政府也给予盖章办理此事,村委主任在愤怒之下将放在政府的村委公章收回怕以后会出更大或违法的事情.政府报公安局说村委主任抢公章是合法的吗?那么村委公章应由谁来管理?政府未按协商盖章是否合法?政府把公章给了支书是否合法?这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其他 2017-01-08 16: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但如果通过合法选举没有产生村主任,上级政府可以指定或委派代理村主任直到通过合法选举产生村委会,出现违规操作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 还得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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