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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赵某66岁,在xxx婚姻介绍所登记,经过婚姻介绍所介绍一女子自称62岁,交往一段时间以后,女子声称他们老家有个规矩,要给彩礼 第一次要给6600.00元 第二次要给8800.00元,(没有出任何收款证据)在给第二钱的第二天消失了,赵某随即找到婚介所,想看一下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婚介所说该女子没登记。赵某随即向公安局报案,婚介所在公安局也承认有过错,现在只答应赔偿损失2000.00,赵某觉得损失太大,想起诉法院,可以吗?通过起诉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其他 2013-01-12 0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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