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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两年前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当时合同约定我如果离职必须在2-5年保守公司秘密且1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公司就业,但没有约定任何补偿。去年公司变更名称(公司股东和实体均没有发生变化),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同样约定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但这次公司约定在离职后一次性给予竞业限制补偿。 我于上月辞职,但公司说认为竞业限制没有必要,不支付相关补偿,我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竞业补偿?是否可以一并计算前年的补偿?

其他 2008-07-14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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