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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救治被截肢。受害人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致使自己被截肢的严重后果。后受害人将交通事故侵害人和医院作为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 请问:这两个不同性质的纠纷应不应当合并审理?怎样分配举证责任?

其他 2010-01-19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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