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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爸爸在太原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合同上注明单价是八十元一平方,质量没问题工期没问题加三块奖金按八十三块结算,发工程款的时候是按八十三块算的,可打了欠了六万块,因一位工人眼睛受伤未解决,合同上没有说工伤由谁负责,只说不出重大伤亡事故,按理说公司提了我们的管理费,工伤应由公司承担,我们只是一个承包工程的,现在我将他告上法庭,没想到被告居然要求我们退还三块钱奖金,资金都发给工人了怎么退呀,他有权利要求退回吗,工伤到底由谁负责,如果要负责工伤的话那我是不是要求公司退还管理费呢?

行政诉讼 2008-07-14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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