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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下午,*****法院到我公司捉拿涉案嫌疑人贾某(民事)。17点我被叫到法院执行人员面前配合工作,首先在大门口拦截下班班车进行搜查,然而没有发现贾某。法院人员见没有贾某很生气,就气哼哼对我说:今天抓不到贾某,你就和我们去法院。于是我们一行几人又返回办公楼,这时我感到肚子疼痛并伴有头晕恶心症状,就疾步奔到三楼厕所,后来回宿舍休息。后来听说这期间他们到处找我,后来我还发现我有两个未接电话。两天后,我接到运河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内容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贾某车间主任推托、躲避据不配合本院执行工作,致使被执行人贾某逃脱,其行为严重妨碍本案执行,性质严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之规定,决定对我罚款两万元。请问法院对我罚款合理吗?

案件执行 2013-11-2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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