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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0月23日提请申请民事诉状【被告的姓名和居住地错误】,事由为妨害公益事业工程施工的行为。\\r\\n同月24日法院下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一页纸反正面)与“被告”。\\r\\n同月25日《民事裁定书》下达“被告”并同时执行,“被告”不服抗拒,当日下达《拘留决定书》,此时《拘留决定书》上的被拘留人与《民事裁定书》上的“被告”不符,拘留理由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拘留15天。\\r\\n解除拘留后,被拘留人发现裁定书姓名和地址错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3天后法院对裁定书修正,这种做法法院在程序和其它方面是否有错。当事人维权能否得到支持。\\r\\n

诉讼 2013-12-05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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