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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专业人士指点迷津..\\r\\n.\\r\\n本人在一家合资性企业(济南高新区)在合肥市做销售工作,大约9年多:\\r\\n\\r\\n①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9月8日:正常上班拿工资(招商一卡通有记录,可详细工资条已丢失),但期间没签劳动合同;\\r\\n②2004年9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有正常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r\\n③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6年):签了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r\\n现在,11月20日,大区经理面对面按公司要求通知不在与我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补偿额为:以2013整年的平均月收入(包括没扣除5险1金前的基本工资、销售奖金、2012年的年终奖及13薪等,不含公司缴纳的五险一金)作为基数*6+公司2013年的13薪(如果不在规定期限签字,13薪的补偿将被取消),需要我签字,异议较大本人没签字。第二天,HR发了一份电邮给我表示书面通知了,尚未回复。\\r\\n\\r\\n现在有以下疑问:\\r\\nQ1.公司的赔偿方案不含2008之前的工龄,是否可以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补偿?或者尽量怎样去争取呢?\\r\\n\\r\\nQ2.公司只从2004年9月9日算我的工龄,是否可以凭当时的工资卡单来补加我的工龄?公司有过错吗?有时效问题吗?怎样解决合适?\\r\\n\\r\\nQ3.以平均月收入为基数的计算是否可以包含公司缴纳的五险一金?因为那毕竟是个人享用的..收入\\r\\n\\r\\nQ4. 2008年之后与公司已连续签订2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有提出续签或不签的优先权?而实际公司单方面先提出终止续签合同,恰当吗?\\r\\n\\r\\nQ5. 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必须去济南?是否可以就在合肥本地?与我类似的情况的同事约20人,可以抱团谈吗?怎样争取尽量最大的补偿和利益…?\\r\\n\\r\\n非常谢谢!

其他 2019-12-26 07: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在合肥申请就可以,从2004年算经济补偿金,以你的打卡工资计算,签订两次后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间还需要补偿你的带薪你去年休假工资等。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所以没有社保内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但是不能说无效,因为无效部分只要不影响有效部门。
    但是员工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 单位终止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你好,不合理,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
    【追问】可以算10年(2004年-2013年)*基数来赔偿吗
  •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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