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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把我独院院内的,南屋北屋西屋靠东侧建的过道,南屋西屋之间的靠西头在房沿下面加了一个门围的小房算为违法建筑,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有一个土暖气炉保温小棚,都算为违法建设。我打到法院,说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决定。有区别吗。谢谢。我家小房盖了很多年,根据群众举报,城管进院查了,问了规划,没有许可,但是,小房都没房本。盖了很多年了。城管按行政处罚程序,送达,告知权利义务,限期拆除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催告,让我拆除。谢谢。我要知道,独院内的生活设施,是不房屋,我盖的目的,是为有个过道下雨时从南屋到北屋不淋雨,过道的材料是木板顶石棉板,三面借正式房的墙。其他土暖气炉保温棚是用铁皮围的。

行政诉讼 2013-12-09 1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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