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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月份和公司签的合同,公司五月份给我们做了工作服,当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公司要求我们在服装使用条例上签字,上面规定的是工作满三年不收取任何服装费,但不满三年要自行承担其费用。现在我要辞职了也提前一个月给公司说了,但现在听说是本月工资得不到不说,好像自己还要倒拿1000多元,请问这样合法吗?

争议解决 2008-07-14 2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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