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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2年11月进入深圳A公司上班,2012年A公司发布调令把我从A调到A所属的集团公司子公司武汉B上班,在2012年6月和B签有3年固定期限合同,且B有开出年资证明,在A工作期间年资一并转入B,现B要搬迁至安徽,给我两条路选择,第一结算在B公司的年资,我在A的年资不予承认,然后再把我调回A,第二去安徽,不给任何补偿,我想请问,B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赔偿我能拿到多少年的赔偿金?谢谢

其他 2013-12-13 0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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