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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在北京、福州和全国多个城市有子公司。我于2008年3月18日,在北京与A集团旗下的B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6月18日,被调到总部上班,于10月17日辞职。由于我的档案和户口都在福州,期间7个多月的工作时间,A企业一直没有给我上医保和社保。时隔一年多,我要重新上医保,人才市场提醒我,必须缴足中断部分,包括在职而未缴的7个月。因此我准备向A企业索取赔偿。 我当时的实发工资为2500元/月,最后一个半月为3500/月。 按照福州的缴交比例,社保公司缴交比例是18%,医保公司缴交比例是8%,按2500元/月为基数,公司少缴了 2500*(18%+8%)*7=4550元。 另外,我可以在福州提出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12-01-05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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