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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6月初签订承包合同,并约定入场时间为7月1日--10月30日四个月,约定入场3日内付余款,乙方于6月3日付款35万(总承包额为89万),但是实际入场时间为10月16日,这期间甲方一直未提供当时签订的合同(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还需加盖甲方的章,因甲方公司在外地,需把合同传回总公司盖章),遂乙方未付尾款,并要求甲方赔偿耽误的四个月时间,并要求拿到合同后再付尾款,但是甲方称乙方未付尾款,就终止了合同,并与第三方合作。

其他 2013-12-18 0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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