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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9月3日起在用人单位,2013年6月单位签合同,要求签2013年4月。2013年11月14日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我,经常变相强迫加班,加班费只百分之二十。应该是百分五十。请问我要求两倍经济补偿合理吗?

其他 2013-11-28 1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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