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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已生效且快满一年,伪造欠条的事在庭审中就知道,法庭未采纳,但于近日才发现证人当庭提供的身份证的有效起始时间比其出示的银行明细单的时间要晚两年,这种情况下,不知申请再审的时限是按生效判决的时间起算?还是按知道之日起算?时限是几年?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13-11-28 1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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