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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2年5月14日单位用工,合同约定是12年5月16日文本没有终止日期和签发日期,岗位是物业保洁工,期限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单位在2013年6月19日与本人所签的合同,8月23日解除合同但是单位强加我本人证明书所签是非法解除合同。本人要就1.合同无效赔偿2.双倍工资3.违法解除合同的工资、通勤费4.补签无固定合同。这样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违法解除的工资怎样计算的。请详细解答。

其他 2013-11-29 1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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