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原国企老职工,2007年厂子改制,我们被一家房地产公司兼并,老厂子迁走我们十几个人留下来管理物业,当时是房地产公司托管五年,当时留有改制费用归这家房地产公司管理,我们的工资也是在改制费用里出,五年期间我们没有涨过工资,今年五月这家公司不给我们发工资,拖欠三个月后咸阳市国资委说要将国有资产收回,让这家房地产公司将我们家属院交给国资委,八月份他们来人给我们开会,当时会上说物业人员全部接收,工资后面要涨到最低标准,该有的福利待遇也会有,我们都很高兴,谁知几天后事情全变了,国资委下面的一个物产公司派员来管理我们,工资到现在没涨,所有的福利也都没有了,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劳动合同,每月是物产公司照以前的标准发给我们工资,请问我们该找谁签合同?找谁要提高工资?我们的劳动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其他 2020-09-24 11:2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对象是最后接管你们的单位。每天解答的咨询问题较多,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详细,只能给你做简单的答复,如有不太明白的地方建议你电话咨询。
  • 可以向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反映情况。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讨薪需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向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反映情况。\r\n
  • 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反映情况。\r\n
  • 你好,向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反映情况。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咸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