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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民房 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人员信息也做了登记。冬季天冷,之前以告知各房客,如需要自取暖,需向房东提出申请,并由房东检查取暖设施合格后才可使用。但该住户未经告知,私自使用简易炭盆取暖,不幸中毒身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他 2013-11-30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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