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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到两万元结账一次,所有货款年底结清。双方合作两年,因乙方给我供的货利润非常可观,获取了相当的利润。按行规合同履行完毕后一般都会让点利给购货方,我还欠4000元没给,也没太在意,时过两年后乙方告我还欠款,我以已过时效抗辩,法院以乙方给我开据了发票、有到我这个城市的过道费、有乙方小兄弟证人证言为由判我败诉。当庭我也抗辩过道费不能证明就是到我这的,他小兄弟的证言不能采信,可一审还是败了,我要上诉能赢吗?请高手回答我,谢谢。

离婚 2013-11-30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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