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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30日向周某购买了东方港湾的现房一套,该房是开发商工程抵款给周某的并于2008年11月1日开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我向开发商缴纳了1%即4264元的转让手续费。开发商和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没有签订时间。开发商把周某的发票上名字直接改成我的名字加盖了他们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同时代为收取了契税,当日我支付完周某房款后周某把房屋钥匙交付给我,我于2010年8月开始缴纳物管费。开发商于2010年6月2日开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2011年6月到12月开发商因没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没办理房地产权证分2次付了部分违约金,2012年12月开始办理房地产权证,于2013年5月喊业主领证,但关于赔偿违约金没有达成一致。我现在想找开发商赔偿违约金,不知道该以那个时间作为依据计算违约金,是以缴纳转让手续费时间为准还是以缴纳物管费时间为准,还是以周某购房缴纳房款的时间为准。不知道我这种情况该找他陪多少?

其他 2013-12-05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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