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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承包地栽植的树木,因用地户没给补偿,我不让垒墙圈占搞建设,2008年3月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地户盗伐直径3-5cm树木900余棵,其中2亩多还圈占院内,据为己有。报案后我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说这是纠纷,不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 1、我的合同2004年12月21日到期 2、2004年4月25日因征地建设需求,开发区(甲方)和我(乙方)订了协议:“合同到期后,树木必需2004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移出,到期倒不出,视为乙方放弃树所有权,甲方有权清除”。 后经上方查询才知道,该地2003年已经批农用地专为建设用地,应给地上附着物赔偿(未给)。我认为无条件移出不符合《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是不合法的,树权还应该是我的,我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附民事责任。公安部门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是,我有协议已放弃树木所有权,而归用地户所有,我只能追究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不归公安部门管,民事只有到法院起诉。请问律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对吗?如果撤销此不公平的协议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08-07-17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给予赔偿!
  • 你的问题反映得不是很全面,比如,你的林地如果办理了林权证之类且砍伐树木达到了法定的数量,你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一般不宜追究其盗伐林木罪,而应以滥伐林木罪;另外你们签定合同前虽然有附着物补偿,但那是另一法律关系,你可以依法就该部分权利依法提起民事赔偿.
  • 当地没有林业公安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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