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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为律师,您好!我先咨询以下: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的第(二)点: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中的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得到律师们的答复解决:1、是不是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每天都可以带薪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如果公司不批准工间休息,应该如何去争取这个权利呢?2、为了错开下班的高峰期,孕妇能否把“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的时间作为提早一小时下班的理由,提早一小时下班?如果公司不批准,又该如何去争取呢?

其他 2013-12-28 22:0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根据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单位现在不但要变动我的职务,还要降低我的工资和福利,也是可以的吗? 我看过找不到你说的岗位变动,单位有权调整的条例呢?
  • 单位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单位应该合理给予照顾,安排员工能够胜任的工作,但是不能辞退。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 你好!建议以和为贵。
  • 协商解决此问题,尽量不要违反公司制度
  • 最好是和公司协商,否则公司有权不同意提前下班。
  • 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这些请求和权利,看公司怎么答复。最好协商解决最好。
  •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不要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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