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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拘留的犯人被人打成重伤,医生说送来的时候差不多没有了呼吸,相当于死人了。却没有第一时间送往医院,事后看守所还没有通知家属,欺骗家属是突发疾病。医院医疗了二十多天,还在重症监护病房,去找看守所的干部,他们却推卸责任。受害人家属应该怎么办,该追究谁的责任。

刑事辩护 2013-12-11 2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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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看守所有一定的疏忽管理责任。\r\n\r\n
  • 您好,1、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看守所有一定的疏忽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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