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对劳动法第四十条 第二点有些不明白. 公司半个月前找我谈话,说我这段时间表现不积极.没进步(反正就是借口了,我没违反公司任何规定,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人事经理要我选择,要么自己离职,或者再给我1个月机会.如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话,就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合同是3年的.进厂已经1年10个月了.)然后给我签了个小纸条.刚开始我只把他当成个警告.督促自己表现积极点.但是,后来我朋友和我说,公司是想裁员.把我合法裁掉.根本没什么1个月机会.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能够得到赔偿吗?公司如果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谢谢!

其他 2010-01-27 13: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