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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号,我跟同学合租了一套3室一厅的房子,房子是通过中介找的(中介费700元),房主要求最低租一年,合同签的也是一年的,租金按五个月一次支付,并付了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在租房期间,我们给物业交了四个月的暖气费(暖气供应从11月15日到3月15日)。我们租到第四个半月时(也就是1月15日)不想租了,于是跟房东说要退房,房东以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她为由,既不退我们剩下的半个月房租,也不退剩余的两个月的我们没有使用的暖气费,当然,我们愿意承担违约的责任,交违约金(即先前的押金),想请律师给我分析一下,我能要回剩余的租金和暖气费么?谢谢!

其他 2010-01-27 17: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解除,并且退还你们的多余租金以及暖气费,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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