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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打扰了,我是承包建筑劳务负责人,我有一个工程与双包老板(简称甲方)签定包干制劳务合同,当时签定时我还要求有变更增减工程量按实调整甲方还不同意,开工后工程量减少了甲方不提说,当时我方把基础图深度看错了后木工组进场说地下室高支模让我补价14万架工费,我想是包干价就没找甲方自已造成的就答应了,工程竣工验收完快一年了,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量(价),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能怎么处理这样望你个意见为谢!

其他 2019-08-19 18:1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你们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因为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具体的你可以来电咨询或带上相关资料面谈。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建议带上资料来所详细咨询。
  • 对于你方的过错导致的损失,是应当由你们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
  • 根据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可按人身损害主张赔偿。
    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私人承包的工程,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承包工程招用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相关待遇,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可以进行起诉.
  • 建议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
  • 你好。建议你们协商处理。
  • 你好,由于你方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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