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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茶饮食店酗酒闹事,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徐某路过,徐某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王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1)徐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r\\n(2)根据现行法律,本案损害赔偿应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旧《国家赔偿法》通过何种方式赔偿?\\r\\n(3)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

离婚 2013-12-14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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