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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乡镇一名干部,今年40岁,2005年12月四号,在工作途中,突发脑出血。在医院治疗期间也就是12月10号,赶上乡镇机构改革,乡政府给我办了退职,享受退职待遇。乡政府这样办理,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0-02-01 09: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合法。
  • 已解答
  • 你好:   这要根据你的身体情况,参考当时的机构改革的政策,从法律的角度不好评价,建议通过县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如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 这样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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