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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1987年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在1992年初因为男方有了外遇办理离婚手续,但一直居住生活在一起。1992年底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又因男方又经常喝酒,打人,赌博。赌博曾被公安局逮捕多次罚款。于1995年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孩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又因为孩子还小很可怜。男方到处去求我回来。看在孩子的份上我和男方又一直居住到今。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现在男方又有了外遇对我精神上造成了重大伤害。我应该受到什么样的赔偿。 在居住在一起的这期间里我把买断工龄的钱借给男方买车,但是借条被弄丢了。我能否要回这笔钱?请大家帮帮我。。。

其他 2008-07-20 0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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