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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与某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该企业没有给我们办理医保,从2014年1月起,该企业开始给我们办理医保。但是我须补缴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医保费,共9千多元的医保费该企业要我个人全额承担,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3-12-20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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