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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013年我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生产集装箱,于2008年01月0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即2008年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按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基本工资为925元;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操作工工作, 2004~2008年在职期间实行轮班制,2009年至2010年一班制。每班12小时,每上12小时休息12小时。每月上班28天(公司正常生产为26天,忙时无休,原告每月加班打扫卫生1至2天)。2008~2010年有劳保发放,2012年不予给原告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被告公司从建厂至今一直实行26天工资制。公司以实行无纸化作业为由,并不发放工资条(现被告依然实施此项工作制度和工资制度)现有证据为1 劳动合同 (指合同约定了原告每月工资) 。证据2 历年银行工资清单 证明原告实际取得的总的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加上计件工资,总额远远高于合同约定工资,说明计件产量远远超过约定产量(公司生产集装箱属于流水线作业),二者约定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异可证明原告存在加班事实。证据3: 2013年10月和11月工资清单,本人上满23天,仍不是全勤。4 辞职员工证言。我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属于公司保管的证据吗:打卡记录和每天由班长填写工段长签字确认的上班工票(上面详细记录了上班人员名单和每天班组生产产量公司保存的每月月底原告签的工资单(同岗位员工签订的统一汇总工资单,证明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依据),《2003年3月至2010年4月9日出勤情况统计表, 《2003年至2010年考勤表》,申请法庭取证可行吗

其他 2013-12-19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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