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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与妹妹两人合开了一家玩具加工厂,没有签任何协议,只是口头上说了,姐姐出本钱,妹妹负责接单找货源。回本后厂就一人一半,收入自然也是除去开支费用,余下的两人平分。开厂前姐姐是做公交车生意的,为了开这个厂,后来资金周转不过来,被逼着把公交车给卖了,全部财产与精力投入厂。妹妹以前是玩具加工厂的一名主管,由于与厂领导较熟比较容易接到单,偶尔也会出现货源不足的情况。由于生意还可以,本钱也已归还了姐姐。现在妹妹说想自己再开一间厂,两边兼顾,旧厂就一人一半,新厂就全属一个人,她并不打算另设厂名,以旧厂的名义去原供货厂接单做,姐姐不同意,说由于自己是法人,担心如果新厂有什么问题,自己要负责,而且货源同一家厂供应,货款同一个帐号收,在货源不足或有扣款时,就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而且货有品质问题时无形中就损害厂的名誉,对于厂员工的稳定性也有影响。如果一定要开新厂,就须另开厂名,且两人要签协议,本厂做的货要一直是本厂做回不可发去新厂等条…妹妹不愿意签协议,但新厂就一定要开,姐姐说拆伙,要妹妹赔钱给她,妹妹说没得赔, 要不你赔我…要不法庭见…请问,如果拆伙,是否一方要赔偿对方?如果不拆,新厂对旧厂是否有利益的影响?妹妹的做法是否对,这样做会对姐姐有害?

其他 2010-01-31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姐姐的做法是正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如现在要散伙的,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王旭东律师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妹妹不退出旧厂就开新厂,违反同业竞止的规定,给旧厂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如要拆伙,把资产清算好,一人一半,没有赔偿的说法。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极。
  • 妹妹的想法是错的。合伙定书面协议为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依法经核准登记,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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