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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至12月,梁某(女)向我岳母介绍陈某(男),说陈某手上有定单,可以合伙投资办厂,然后梁某说她出资19.7万元,要我岳母先后拿出19.3 万元合伙开厂,陈负责定单不出资。我岳母的钱都是经过梁某转给陈某的,有梁某写的收据。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办厂,在我岳母要求陈某退款时,于2007年3月补签了一份借条。但约定的还款时间过去一年多,陈某拒不还钱,还在电话中恐吓。2008年4月,我岳母以诈骗罪控告陈某、梁某(据公安机关调查,梁某并没有出资,只有我岳母出过钱)。但公安机关以有借据为由,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于2008年7月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不立案对吗?请解答!!!

刑事辩护 2008-07-20 1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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