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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卖盗版碟1250张 没有黄碟 现在人关在宝安看守所

刑事辩护 2013-12-27 20:4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涉及到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律师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只能具体介入后,与当事人见面后,才能了解案情。
  • 您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具体的案件量刑,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各项证据和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进行依法量刑。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辩护维权,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陈金龙。
  • 早点请律师帮忙吧,会见并了解案情,争取好的结果
  •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建议立刻委托律师会见。
  • 涉及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去看守所见人,律师才能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给出详细法律帮助。建议委托律师帮助争取取保候审,如需进一步帮助,可电话咨询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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