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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3月24日(星期六)在单位加班的下班途中,有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助力摩托车(曾数次去交通部门办理牌照,答复助力车不用办理牌照),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花去医药费等项费用近八万元,筹集途径由单位垫付和向邻居借贷。 事后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本人向普兰店市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但该机构以政策不明确为由,与单位之间做出中止审理通知。现本人心急如焚,这一情况出现后,单位已索要垫付医药费,所借贷早已到期,现已到达让本人无法生活的境地。头部受伤尚未痊愈,因家中无法筹借后续医药费被迫出院,现因药费债务又提前上班,常出现视物模糊、意识滞留、反应迟缓等症状,望各级领导对本人这一情况加以之重视,将本人这一“生命不息,诉求不止”的事情妥善解决。 劳部法(309)文件98条明确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现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将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作为认定工伤要件之一,且本人没有违反第十六条不认定工伤情况出现。结合辽宁省工伤实施办法第九条(职工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治安处罚)应认定为工伤,还有治安处罚法06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治安处罚条例》明令废止原15种违反交通行为不再是违反治安行为,最重要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应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处罚,劳动部门不能认定。现本人骑无牌助力摩托车,公安部门未给予治安处罚,显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大连市的答复,本人应认定为工伤,中止审理于法无据,又不能让本人就此申请复议并进行行政诉讼,更是法律所不允。现本人已穷尽维权途径。

其他 2008-07-21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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