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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位外国人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但是其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请问我司应该出具哪些资料。且他的就业居留许可等尚未到期,我司如果不为其办理终止的话,是否存在隐患?

其他 2019-12-22 22: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现有的《就业证》办理转移或注销;2)开具现有公司的《离职证明》,他今后办理《就业证》变更时需要;3)居留许可不用办理注销,他到新的公司,待《就业证》办好变更后去新公司所在的出入境管理科办理相应的变更即可。
  • 那你们首先要求该员工自己写一份辞职报告。
  •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第37条、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第39条、40条、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试用期提前三天,其他时间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
  • 一、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注销就业证手续; 二、向公安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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