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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其父亲一起打被害人,被告人用钝器打被害人头部(这个是法医鉴定的结果)。将被害人打成植物人(法医伤残鉴定结论).被告人在外逃逸一年(检察院起诉当中没有提起),一年后也就是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9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公安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8月1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9月7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公安局补充侦察完毕后于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9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08)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9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检查员陈某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孟某某、胡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的父亲,也是同案犯)的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参加了诉讼,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去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与其父在加油站加油,正与加油的胡某某发生吵打,被告人用手打胡某某的面部、致胡某某倒地,造成胡某某双额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经鉴定属重伤。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之父)、冯某(胡某某单位的领导、当时不在现场)蔡、潘、杨、张等人(胡某某的同事,证词是没看到被告人拿什么打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1.伤者有明显外伤史、2.伤情检查符合钝器所致伤,3.头CT示双额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并手术治疗,4.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此种损伤为重伤。鉴定结论:属重伤。   被告人被法院判处两年徒刑,缓刑两年执行。

刑事辩护 2010-02-01 1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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