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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98年4月向农村信用社贷款40万,应于99年3月到期。后因经营状况不佳,一直未还,2011年底还了8万本金,中途还了部分利息。现在银行起诉,既要计复利,又要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好像可以计复利,但司法实践中好像从示看到有法院支持复利。除广东省高院有指导意见明确表示不支持逾期贷款复利,其他未见有相关表述。最高法在96年对 高院一则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批复中明确答复“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计算复利。”rn 对普通金融借贷案件呢,应不应当计算复利?法律依据?重庆一中院或高院实践中支持吗?迫切求解!!!rn 谢谢!!

银行 2013-12-25 0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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