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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要当事人签字??才能生效吗??被处罚人现在躲在处地就是不回来,派出所也通知到本人,可被处罚人就是不回来,做为受害者我该怎么办???被处罚者若永不露头,那这件事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这处罚决定书别人可以代签吗??若能代签,什么人可以代签。还有我能否把处罚决定书粘贴在自家的墙上(就是我家的门上和墙)

行政管理 2018-04-17 1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依法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事项,必须全部具备。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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