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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申诉 在教育岗位工作25年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25年教师荣誉证、多年被评为各级先进教育工作者、年年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却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能享受教师工资待遇--工资增加10%,而且要影响到今后的供自及退休待遇。敬请执教如何解决。 您好!我是一名教龄已超二十五年的老教育工作者,原在齐鲁石化总校工作,05年由企业移交到地方管理,我是师范院校毕业,原在学校教书,后因工作需要择优调入齐鲁石化总校机关人事科,随企业聘任了经济系列职称企业,我一直工作在教育岗位,曾多次被评为学校级、总校级、(齐鲁石化)公司级先进教育工作者,具有教师资格证,我们机关的同事都已增加10%工资。而我在07工资套改不予增发教师10%工资的理由是我没把职称改为教师系列的职称,而且之前学校也未告知我进行任何改系列的考核通知。现在也不能改系列。 什么是教师:国家对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在《教师法》中有明确的界定,主要分为共同条件和各种教师资格特有的条件两部分。 1. 共同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特定条件:《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的教师资格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条件:(1)学历要求;(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3)身体条件;(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技术要求;(5)普通话水平要求;(6)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这些我已具备;国家教育法、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有关待遇也有相关的规定;再者移交地方后在以往的工资调改中因会计经济系列属国家认定系列,各种职称一直是并行的;而且其待遇在1993年工改中,文件依据是国发1987(102)和劳人薪1988(2)号,当时是全体中小学教学人员都能享受10%提高标准,在这次工改中国家文件依据也相同。这次淄博市只是自己在补充规定中,加了有关教师职称的限定,是在国家政策之外的。如果淄博市此前要作如此规定,为什么不作出有关通知,让有关人员参加有关职称转系列考核?是否应对二十五年以上的老教师给与一些照顾呢? 我已近五十一岁,现已从学校管理岗位离岗,职称的事也难以从头再来,而且之前学校也未告知我进行任何改系列的考核通知。我从安定和谐的角度和不干扰各级机关的正常工作考虑,从不给我所在单位找麻烦的由衷考虑,没有乱找,已向教育局有关领导逐级作了反映,未能得到答复。我应该怎样维权,希望能考虑到我从教多年、已近退休年龄的实际以及情况的特殊性,指教做能怎样使问题解决。谢谢!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教育 2008-07-21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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