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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家在本市(成都)选了一套期房,在签购房合同时我们就发现合同上该房的性质由住宅变成了公寓(因该楼在开盘前和开盘后我家交定金时销售人员给我们看的相关资料均显示我家所选房属于住宅)然而他们对此行为的解释是“公寓和住宅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大寒日那天日照可能会少两个小时而已”,听到这种解释后我们签了合同,并支付了10多万的首付款。但事后我们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后才得知公寓和住房完全不能混同,公寓是没有日照保障的房子。所以我们立即找销售商进行交涉,但是他们最后的意见是只同意退还首付的10多万本金。而我们认为他们这种行为是有意的欺诈,所以未能接受。此事我们已经交涉了快两月,经济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现在想请教法律界的老师们给点专业意见,我们该怎么办?从法律上该怎样去追究他们的责任。是应该从定金方面去追究?还是从违约责任上去追究?或是从其它的什么方面?

刑事辩护 2016-09-25 22: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可以说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很多人都以为购房定金就等同于购房订金。其实不然。现在来看下什么是购房定金?与购房订金有什么区别?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受定金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自己认真履行合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许退回原订金;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为了确保购房定金的法律性,房产交易中会签订一份类似于下面的购房定金协议:甲方:(卖方)乙方:(预购方)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预订的房屋位于平度市,(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先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其余的房款通过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准)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万元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200年月日前到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第七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章)身份证号码:地址: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地址:
  • 购房基本知识 一、有效的房屋买卖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的房屋买卖必须具备上述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合格 (1)、双立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 2、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 4、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有书面契约,并且要办理登记手续。 二、无效的房屋买卖行为 无效的房屋买卖主要有以下形式: 1、违反法律、政策的房屋买卖。 (1)违法的房屋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手段撩非法目的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 (4)违反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的房屋买卖。 (5)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助购建的房屋,违反5年禁卖期的规定或侵犯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6)其他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房屋买卖。 2、双方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房屋买卖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2)房屋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3)共有人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房屋。 (4)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而代理被代理人买卖房屋,且事后没有得到追认的。 (5)其他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房屋买卖。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买卖。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 4、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 一般是指没有采取书面合同形式或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但一般情况下如买方已支付购房款并已实际使用房屋,而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则认定为有效,而应补办有关手续。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主要指房屋的基本情况。 3、数量:主要指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公摊面积。 4、价金:主要指买卖双方确定的房价。 5、交付方法、交付期限、交付地点:主要指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房屋交付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 可以提出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
  • 请教。我该如何索赔。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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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解除,具体当面咨询当地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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