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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前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详细注明了财产分配,房屋所有权之类的。但当他们正是去办离婚手续的时候,负责打印协议的工作人员提议将以上详细注明的财产分配简明的写为“除保险金外的一切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父母同意并签订了这份正式协议。 可是当我母亲拿着那份协议去房产局想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房产局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协议上必须详细的将财产写清楚,除。。之外的一切财产到底包括了些什么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必须将协议进行更改重签才可以办理房产转移手续。问题在于我父亲不同意重新签订,甚至表明这套房子他想卖就卖,我们无权干涉,这是他的财产。请问律师叔叔阿姨们,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房产到底是属于女方还是男方的?这份协议在男方不同意修改的情况下可以上诉原因进行修改吗?(我存有父母亲离婚前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均有签名,只是没有进行公证。由于正式离婚时工作人员提出修改的,造成如今的争议,另外父母是因为男方外面有女人而离婚的)

离婚 2010-02-02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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