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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前妻去农村信用社贷了3万元的贷款,用于她的成衣店经营。我们离婚后去民政局协议好了由她归还。现在贷款到期了,她却躲起来了,不敢面对银行的人。银行的人找到我,我跟他们说清楚了情况。而银行的人却说我还有责任。这让我有些不明白了,明明把事情都办清楚了,为什么我还有责任呢?到底我还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呢?我该怎么做呢?尊敬的律师,谁能帮帮我呢?先谢谢了。

离婚 2014-01-02 1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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