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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朝阳区某收藏品公司购买价值3万元的收藏品,当时销售人员承诺短期内帮助将所购买收藏品出手变现获利,但事后该销售人员辞职,公司以该承诺为销售人员私下承诺客户为由宣布无效,事后与该公司协商退款事宜,该公司坚持收取40%的费用作为手续费,请问该行为是否得到法律支持?另:我所购买品出具的发票上面写着所购商品无瑕疵将不予退换及帮助变现,这是否能成为该公司的免责保证?

消费者维权 2013-12-30 13: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的描写,只能按合同约定,让收藏品公司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您好,根据您的描写,只能按合同约定,让收藏品公司履行合同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只能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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