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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6月份就职于一家公司,2013年11月份离职,因为我的工作是业务,9月份和10月份的出的单因为没有收回货款,离职后原公司以没有收回货款的理由扣压了我9月份10月份的提成和11月份的工资,然后12月份本应是可以收回所有货款,但是因为我出单的那个客户以继续与原公司签单的形式做压单,以致我10月份的货款继续羁押,然后原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要等所有货款收回才支付我工资。像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权利要回我应得的工资?还有,在原公司任职一年五个月,原公司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买社保用原公司的话是自愿购买,但是原公司从来没有跟我提过买社保的问题。然后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

其他 2014-01-08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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