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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在签订**服务合同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设定“关联停机”条款,如约定:用户发生部分服务项目欠费,**公司可以采取停止该用户其他服务项目的措施。**公司可否在**合同中设定这样的条款?如果用户以该条款系“霸王条款”为有主张无效,那么**公司是否可依不安抗辩权进行抗辩。

其他 2013-12-30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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