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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籍人员持美国护照,家住新加坡,受雇于新加坡公司,薪水由新加坡公司支付。她负责该公司在中国,美国,丹麦三地的业务。一年中在华时间约200天左右。请问她该所有收入都在中国纳税还是可以按工作比例,就属于中国工作所得这部分纳税?该分割比例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吗?

其他 2010-02-04 2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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